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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频高速电子实验室共享平台使用政策

编辑:admin  时间:2017-07-12 11:27:25  访问次数:1258
高频高速电子实验室公共资源使用政策
为鼓励和推动大型通用仪器设备(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)进入电子系公共技术管理平台(下文中简称:管理平台),提高大型仪器设备运转率和使用效率,加快科研工作的发展,制定电子系公共技术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相关政策如下:
1、凡985、211、重点学科等学科平台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,须无条件进入公共管理平台;鼓励自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进入公共管理平台,鼓励部分10万元以下、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进入公共管理平台。
2、拥有强激光、强辐射仪器设备的实验室,必须做好足够的安全警示、安全防护工作。
3、公共管理平台负责平台中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,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借出。
4、仪器设备需按厂家要求起草操作规范,由专人或经培训后取得资质的人员操作。若误操作导致仪器损坏,操作人按比例赔偿。
5、向公共管理平台提供通用仪器设备的学科(课题组/个人)在使用其所提供的仪器设备以外的公共管理平台其他仪器设备时,若该仪器设备属有偿使用,则可在该仪器设备系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,享受5折优惠
6、仪器设备使用优先顺序为:该仪器设备提供者、公共管理平台其他仪器设备提供者、本学科(系)、学院、校内其他学院、校外。
7、学科(课题组/个人)所提供的进入公共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有偿服务后,对学校留存给管理平台的收入(参见:《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管理办法》浙大发设[2009]2号),在除去耗材支出后的余下部分,按如下原则分配:
(a)985(除个人定向的)、211、重点学科等学科平台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,100%由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支配使用;
(b)个人定向的985的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,80%由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支配使用,20%由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单位或课题组/个人支配使用;
(c)由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,其50%由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支配使用,其50%由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单位或课题组/个人支配使用。
(d)劳务酬金均含在由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支配使用的比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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